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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C认证自我声明是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年第11号公告和年第19号公告被明确提出,对于部分产品不在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对部分产品增加了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
三、3C认证自我声明的信息
1、涉及3C认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种类编号;
2、3C认证产品型号规格;
3、3C认证生产者的注册名称、地址;
4、授权代表(如有)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5、3C认证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6、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实施规则名称及编号;
7、产品适用的强制性认证标准编号;
8、对应的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9、生产者或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自我声明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10、生产者委托授权代表报送自我声明相关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承担自我声明责任的声明(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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